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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辦理。
二、本辦法獎助對象: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與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之資賦優異學生,於申請獎助之前一學年(113學年度: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全國性各類科競賽或展覽活動,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於前五名之獎項。
三、資賦優異學生得填具申請書,檢附特殊表現優異證明,於115年3月31日(星期二)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各校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下稱特推會)審議校內申請案件,符合申請資格者,請以學校為單位,於115年4月17日(星期五)前,將申請資料寄送至本市資優教育資源中心(700019臺南市中西區南寧街47號)何明芬教師,俾利審查。
四、應檢附資料如下:
1.申請封面(每校1份並完整填寫)。
2.特推會會議紀錄(每校1份含簽到表)。
3.申請彙整總表(每校1份並核章)。
4.申請表及113學年度獲獎紀錄之A4規格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表應完整填寫並核章,證明文件影本查驗無誤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申請表及證明文件影本以個別學生為單位裝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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