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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函有關課堂使用影視作品採用正版授權來源案
【20260729/教務處教學組】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7月7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0063678A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影視創作者權益,並協助師生建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使用正版內容之觀念,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於課堂教學如有使用影視作品需求,應採用合法授權資源,並避免使用盜版、側錄、未授權上傳或來源不明之內容,以防衍生著作權侵害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