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5學年度第1學期家戶年所得查調統一採計103年度。特殊情況欲採計104年度者,需自行檢附稅捐單位開立之已完稅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送學校審查。
(二)已領取政府公費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例:子女教育補助費)。
(三)「設籍臺北市」者請檢附學生及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包括學生及父或母之記事欄不得省略,且已設籍滿三年)。
(四)學校辦理學費補助方式請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辦理。
(五)本表由學生親自填寫,並確實的經家長或法定監護人簽章。
(六)符合資格者將於105學年度第1學期註冊劃撥單逕予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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