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自本(105)年6月1日起改版採用「中華民國文件證明書」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事,詳如說明。
【20160528/學務處訓育組/929】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16日臺教文(一)字第1050066942號函及外交部105年5月12日外授領三字第1057000181號函辦理。
二、檢附文件證明書防偽說明、文件證明書樣張及文件證明書範例各乙份供參。本案相關問題請逕洽外交部領務局王美儀小姐,電話:02-23432917,電郵:mywang@boc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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