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月1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50004216號 函辦理。 二、目的 1.協助所屬學校處理具情緒及行為問題之身心障礙學生減少適應困難,進而提升 學習效果及生活品質。 2.增進特教教師及普通教師處理具情緒及行為問題的身心障礙學生之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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