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助學金實施辦法 (即日起9月20止)
【20160830/教務處註冊組/1235】

壹、宗旨: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在學學生,不因家庭清寒或變故而失學,能在本會關懷扶助下完成教育,成為國家、社會有用之才,特訂定本辦法。

貳、名稱:
  本助學金名稱定為「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參、助學對象及助學金額:
  一、助學對象: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學校在學學生,因下列情形致就學
    困難者。
    惟年滿25歲(含)以上者、研究所以上學生、延修學生、軍警校學生、推廣教育學生、空中大
    學學生或在職進修學生皆不列入本辦法之助學對象。
    (一)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等情形或家庭
       遭遇重大災難者。
    (二)單親、隔代教養、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長期貧困家庭。

  二、助學金額:
    (一)國小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參仟元整。
    (二)國中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高中(職)組: 1. 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
             2. 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捌仟元整。
    (四)大專組: 1.含五專四至五年級及二專、二技、四技、大學部學生。
            2. 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肆、申請條件:
  一、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除第(四)、(五)款得依實際狀況提供外,若有未齊全者,本會
    將視為無效件處理。但經本會通知於期限內補齊文件者,則仍視為有效件處理。
    (一)助學金申請書。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
    (三)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記事欄)。
    (四)低收入戶證明、清寒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
    (五)六個月前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等之證明文書(如死亡證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
       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二、變故事由發生於六個月內者,請由學校轉介申請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專案辦理。
  三、本助學金之申請,一戶以一名為原則,惟符合申請資格子女在4名(含)以上者,得增加一名
    (請同信封郵寄),但助學名額由本會審核決定。

伍、審核程序:
  本會依本辦法之宗旨以公正、嚴謹方式審核申請案件,審核程序分為:
  一、收件:檢視申請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證件未齊全者通知補件;
       不符資格者、申請書空白未填寫者,不予受理及退件。
  二、初、複審: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兩組志工分別進行初、複審。
  三、決審:由本會評選小組進行決審,決定核發名單。

陸、申請時間、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申請截止時間:(以郵戳為憑)
    第一學期為每年九月二十日止(國小、國中及高中組),九月三十日止(大專組)。
    第二學期為每年三月十日止(不分組別)。
  二、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頒發時間:第一學期為每年十一月底,第二學期為每年五月中旬。
    (二)頒發方式: 1. 本助學金以受助學生名義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2. 本助學金以受助學生名義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以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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