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補助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
學費用優待及請領要點」辦理。
二、本學期新申請者,應先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予撫卹令證書、戶籍謄本、其他證明
文件及申請書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彙整初審後,連
同優待名冊(加蓋關防)函報本局核辦。
三、103學年度第1學期前已核定有案者,檢附領款收據、委託
經費收支清單、印領清冊(請用新表,勿用舊表,並加蓋
申請人私章及關防)及原核定公文(全或半公費)影本(加蓋
與正本相符及職章)各1份逕送本局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四、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之家庭情況職業欄位務必填寫,如屬軍公教人員
須另立切結書。
(二)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七月至翌年一月底止
,計七個月,為第一學期;翌年二月至六月底止,計五
個月,為第二學期。
(三)制服費每學年第一學期領取1次,第二學期核給者減半
領取。
(四)學雜費核實補助,惟不得超過請領標準。
(五)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優待及政府
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五、檢附旨揭就學費用優待及請領要點、請領標準、申請書、
印領清冊及委託經費收支清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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