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104學年度獎學金名額及申請條件
【20160919/教務處註冊組/1452】

一、依據本會本(105)年8月26日第8屆第8次(本會第71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暨本會受理捐贈及發放獎學金作業規定辦理。
二、各校申請獎學金學生請填寫本基金會104學年度獎學金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學校辦理。
三、應屆畢業學生之申請表,需經畢業學校審核用印,並加蓋學校印信,由畢業學校將申請文件以公文函送本會;如屬轉校學生或插班學生等比照前述程序辦理。
四、各校應組成超然公正獎學金審核小組或人員審核,並於申請表之「學校初審」欄勾選、簽章並加蓋學校印信,將申請文件以公文函送本會,另請將申請清單以電子郵件寄至本會信箱(E-mail:dsfmoe@mail.moe.gov.tw)。
五、本會獎學金指定學校分配名額之項目,學校審核人員應遴選最優學生,檢送其申請表及文件予本會;未指定學校分配名額之項目,學校審核人員應負責初審遴選最優三名適當學生,檢送其申請表及文件予本會。另本會「魯班計畫
獎學金」可遴選六名學生送件,超額選送之學校,取消該項獎學金申請資格,請勿超額選送以免影響學生權益。
六、本會受理複審申請文件時不另作答覆,俟本會董事會審核通過得獎名單後公告於本會網站(http://140.111.34.231/),並另函通知學校。
七、本會之獎學金名額係根據各年度基金利息收入多寡及捐贈情形而定,並非每年度固定不變,請各校依照本會公告之獎學金名額分配表審慎推薦申請學生,並在本會未公告得獎名單前,請勿先行決定得獎名額或預作承諾,以免造成困擾。
八、如申請學生已領取其他單位獎學金,請勿重複申領本會獎學金;另公費(軍費)學生、在職專班學生不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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