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10/21截止)
【20160930/教務處註冊組/1557】

、依屏東縣政府9月12日屏府教學字第10570586500號函辦理。
二、申請對象:
(一)清寒獎學金:設籍該縣6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該縣國、高中(職)學校在學之清寒學生。
(二)留縣升學獎學金:設籍該縣3年以上並就讀該縣高中(職)學校之學生。
(三)特殊才藝獎學金:設籍該縣3年以上並就讀該縣國、高中(職)學校之學生。
三、該府105學年度第1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自105年10月3日起至11月4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申請。
四、申請程序說明如下:
(一)申請學生填妥申請表(請在申請表右上角空白處用鉛筆註記獎學金申請類別,如:研究所〈持低收入戶證明〉、高中留縣升學〈持國中基測成績〉等)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蓋用蓋學校證明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申請書及導師證明請加蓋學校關防。在校成績排名百分比數證明由學校統一列冊,並加蓋學校證明章。
(二)就讀學校先行初審資格後,由就讀學校統一造冊(獎學金名冊如附件)。獎學金名冊電子檔請先寄送該府承辦人彙整,主旨請註明:「(學校名稱)105-1屏東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電子檔檔名:「(學校名稱)獎學金名冊」。名冊內各校匯款的學校帳戶戶名、行庫(分行)、帳號(全碼)、學校統一編號、承辦人電話(含手機)及email、學校地址等資料務必先填寫正確。名冊統一以12號字體及標楷體繕打。
(三)如有持導師證明書者,請以校為單位彙整成一份導師證明書word電子檔,以email寄至該府承辦人彙辦。紙本請另採郵寄方式。
(四)就讀學校依申請獎學金類別及學生成績高低順序裝訂相關申請表件,連同獎學金名冊,逕寄該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承辦人陳鈺淳憑辦(寄件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聯絡電話:(08)7320415分機3615;信封上請註明「(學校名稱)105-1屏東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字樣)。
五、排名百分比數係依學業成績分數由高而低排列計算。分數越高,百分比數越低。
六、每位學生請依各項獎學金擇一申請,不得重複。全校第一名獎學金不得由第二名以後學生遞補。
七、獎學金審核結果另函通知,未依規定程序申請者(證件不齊、未經學校認定核章、逾期或個別申請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
八、本獎學金要點公告於該府教育處網站首頁(http://www.ptc.edu.tw/ptc_main/index),歡迎前往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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