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部申請齊一補助及免學費助注意事項 【收件截止日105/11/11】
【20161107/教務處註冊組/1682】

一)105學年度第2學期家戶年所得查調統一採計104年度。

(二)已領取政府公費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例:子女教育補助費)。

(三)「設籍臺北市」者請檢附學生及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包括學生及父或母之記事欄不得省略,且已設籍滿三年)。

(四)學校辦理學費補助方式請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辦理。

(五)本表由學生親自填寫,並確實的經家長或法定監護人簽章。

(六)將先於105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劃撥單逕予減免。
(七)申請補助作業有時間有限,請各位家長盡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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