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106年度友善校園獎 評選及表揚傑出學務、輔導、導師、行政、特殊貢獻等人員 敬請推薦適當人選
【20170314/學務處訓育組/1432】

友善校園獎評選要點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表現
卓越之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縣市)、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及傑出人員,激勵教育人員積極參與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
工作,落實本部政策與方案,營造友善校園,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及名額:上年度積極推動學生事務及輔導(以下簡稱學輔)
工作,表現卓越之縣市、學校及傑出人員:
(一)卓越學校獎:積極推動學輔工作且成效卓著,由薦送單位所薦送績
優學校中,以百分之十之比率評選出之推動學輔工作績優者。
(二)傑出人員獎:
1、傑出學務、輔導人員獎:從事學務、輔導工作,表現優異,由
各單位薦送為優秀學務、輔導人員,經評選名列前百分之十之
學校從事學務者(包括教師、護理師、學校幹事)、輔導(包
括教師、認輔人員、專業輔導人員)。
2、傑出導師獎:從事發展性輔導工作,表現優異,由各單位推薦
為優秀導師,經評選名列前百分之十者。
3、傑出行政人員獎:對學輔政策方案規劃及執行有具體顯著或持
續性貢獻之各級政府行政人員。
4、特殊貢獻人員獎:對學輔政策方案或課程教材之研擬執行及人
才培育方面有具體顯著或持續性貢獻之專家學者。
(三)為免重複表揚,本要點獎勵對象不包括實習教師及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之特殊教育人員。
(四)獎勵名額:
1、卓越學校獎以九名為原則。
2、傑出學務人員獎、傑出輔導人員獎、傑出導師獎、傑出行政人
員、特殊貢獻人員獎合計以不超過五十一名為原則。
3、前二目所定獎勵表揚名額詳如附表一(本表每三年依當學年度
之學校設置情形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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