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畫依據:
依據本中心申請運用106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文化園區文化觀光與行銷服務計畫」辦理。
貳、計畫目的:
一、典藏保存部落傳統樂舞文化,發展原住民族樂舞展演藝術。
二、培育原住民族樂舞文化專業人才,傳承原住民族多元樂舞文化。
三、強化連結部落文化底蘊,豐富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樂舞展演內容,培植國家原住民族樂舞劇團儲備團隊與團員。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主辦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三、協辦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鄉(鎮、市、區)公所、大專院校。
肆、計畫期程: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至106年11月30日止。
伍、申請資格:
一、經核准立案且從事原住民族傳統樂舞、表演藝術為主之原住民團體。
二、高中(職)及大專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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