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教署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藝術教育貢獻獎]初選,敬請踴躍報名
【20170505/學務處訓育組/92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教育貢獻獎初選實施計畫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依據教育部103年3月17日臺教師(一)字第1030030358B號令「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特訂定本初選實施計畫。
二、藝術教育貢獻獎之獎項類別:
(一)團體獎項:
1. 績優學校獎:建構校園藝術教育支持系統(包括課程與教學、活動與啟發、行政與服務、社區推廣等面向)、推動藝術教育相關計畫及辦理藝術教育成果、特色,具有績效之國立暨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屬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2. 績優團體獎:就藝術教育活動之推展、培育藝術教育人才及贊助學校藝文相關活動等,具有重大貢獻之團體。(學生社團請併入績優學校獎項申請)。
(二)個人獎項:
1. 教學傑出獎:就藝術教育之教學(包括創新課程設計、開發教材教案、活化藝術與人文教學活動等面向)、從事藝術教育研究、培養藝術專業人才等有卓越表現者。
2. 活動奉獻獎:就推展藝術教育活動、藝術教育行政規劃、培訓藝文志工及社團之推展或薪傳重要傳統藝術,有具體貢獻者。
三、初選對象:國教署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屬小學。
四、初選推薦名額:
(一) 團體獎項:
1、 績優學校獎:
(1) 高級中等學校三所。(依序推薦6所)
(2) 國小組一所。(依序推薦2所)
2、績優團體獎:三個。(學生社團請併入績優學校獎項申請)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三名。(依序推薦6名)
2、活動奉獻獎:三名。(依序推薦6名)
五、推薦方式:藝術教育貢獻獎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學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由學校以書面向國教署申請,國教署辦理初選作業後推薦之。
(一)績優學校獎:由學校向國教署申請,國教署辦理初選作業後推薦之。
(二)績優團體獎:學生社團請併入績優學校獎項申請,國教署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三)個人獎項:由學校向國教署申請,由國教署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六、申請期間及資料:表件內容,請依照下列說明填寫:
(一) 請依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表格填寫並以書面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二)「顯著事蹟」欄,應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三) 推薦單位應於「推薦意見」欄加註評語,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並備妥有關證明書文件及活動照片六張至十張供參,檢附之佐證資料得為獎狀、教材教案、
書籍、媒體報導、影像資料等。
七、評選指標,依本部公告之指標及內容辦理。
八、初選程序:
(一)、國教署辦理初選作業,本公開、公平、公正及審慎客觀原則,必要時得實地查證,切實深入評析後,擇優推薦。
(二)、學校推薦各獎項及其組別,以團體或個人各不超過二項為原則。(請依優先順序排列)。
(三)、同ㄧ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不得重複推薦。
(四)、國教署於每年七月三十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相關資料報本部進行決選。
(五)、初選由國教署聘請藝術教育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評選小組為之。
(六)、初選各獎項如無達評選基準者,得以從缺。
(七)、評選小組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獎勵方式:
(一)獲獎勵表揚之績優團體及個人由國教署依相關規定敘獎。
(二)獲推薦未獲表揚者,得由國教署依相關規定敘獎。
十、注意事項:
(一) 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以三年內未曾獲獎者優先。於同 年度已獲本部推展社會教育有功表揚者,不得參加。
(二) 得獎團體及個人得配合實際需要進行示範教學、專題講演或經驗分享,以期推動整體藝術教育之發展。
(三) 推薦藝術教育貢獻獎團體及個人之事蹟,應力求普及,深入廣泛,藉以切實表揚、積極鼓勵基層推廣藝術教育有功團體和個人,並擴大宣導全面推廣藝術教育活動之功效。
(四)各獎項得獎人,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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