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106年度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
【20170522/教務處教學組/1314】

(一)
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新增科技領域,
為協助國高中教師具有推動新課綱教學知能,
教育部已協調相關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科技領域第二專長學分班,
106年度有意願開班學校之開課一覽表詳如附件。

(二)
為利後續審查作業,請貴校務必將薦送報名表(如附件)
於106年5月23日(星期二)前核章並傳真至本局中等教育科候用校長林來利收
(傳真電話03-3367101,貴校無論有無薦送教師,均需傳真;
另請將薦送報名表電子檔寄至wt107@ms.tyc.edu.tw),俾利本局彙整後轉陳教育部憑辦。
每位教師限報名一間學校,請勿重覆薦送。

(三)
教育部教師進修科技領域第二專長學分班之薦送對象、錄取資格、
錄取優先順序、服務義務等說明如下:
1、薦送對象:以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
且依法取得中等學校相關合格教師證書且任教中等學校之在職專任教師,
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而薦送者。
2、錄取資格:現職合格專任教師之錄取資格優先順序:
(1)相同領域非專長授課教師優先推薦。
(2)現職合格專任之非專長授課教師。
3、錄取優先順序:薦送現職合格專任教師時,兼顧下列原則:
(1)以花東離島地區教師優先參加。
(2)參酌所屬學校規模大小、師資結構等,
如以目前校內未領有合格生活科技或資訊科技教師證書之學校教師為優先、
小班小校、班級數18班以上之超額學校。
(3)兼顧教師年齡與進修後能回饋服務年限之合理性:
如將屆退休或近年有介聘異動之教師,則不予推薦。
4、進修教師於修畢第二專長學分班課程且取得該類科教師證書後,
應配合學校依教師專長排配授課,並配合開班學校填寫後續追蹤資料,
違反規定者,應全額繳還學分費;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進修教師依專長排配授課。

三、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
「因教學或研究需要,依服務學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
於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週在八小時以內。
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得酌予延長,不受八小時之限制。」
有關本市教師經錄取參加旨揭專案學分班,其修業期間本局同意核予公假登記,
另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參加旨揭專案學分班,其修業期間之公假時數得酌予延長,
不受八小時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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