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實施要點」,敬請推薦適當人選。
【20170621/學務處訓育組/928】

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全面推展社會教育,表揚對社會教育具有卓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樹立社會教育標竿,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對象:

(一) 團體:包括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有案之團體、法人、企業。

(二) 個人:包括社會人士、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社會教育之個人。

三、表揚事蹟:凡致力推展終身教育,培養民眾終身學習態度及習慣,建構學習社會,從事下列各類社會教育事務卓有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一) 推廣社區教育,充實公民素養,促進公民社會之發展。

(二) 推廣童軍教育,參與社會服務活動,促進社會安和樂利。

(三) 推展高齡教育,充實高齡者活動內涵,創新高齡教育發展。

(四) 推廣家庭教育,促進家庭和諧,發揮家庭教育功能。

(五) 推動多元文化內涵,關注特定族群,提升教育優先對象之知能。

(六) 推行社會特殊教育,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自強。

(七) 推展環境教育,宣導民眾愛護環境資源,建立資源永續利用觀念,提升國民生活品質。

(八) 捐資獎助終身學習及社教活動推廣,成立社教機構或充實其設施。

(九) 獎助終身學習活動推廣、社會教育專業人才培養及社會教育學術研究。

(十) 從事語文教育,於推廣利用、文史研究或創作、編纂及出版卓有貢獻者。

(十一) 其他積極推廣品德教育、大眾科技教育、消費者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媒體素養教育、社會藝術教育及交通安全教育等卓有貢獻者。

四、為獎勵對全國性社會教育具有卓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特頒給社會教育貢獻獎,其獎項類別如下:

(一) 終身奉獻獎:長期致力全國性社會教育、終身學習之推動,足為社會典範之個人。

(二) 團體獎:促進跨區域社會教育資源整合、推廣、交流,具有前點各款事蹟之一,且貢獻卓著之團體、法人或企業。

(三) 個人獎:辦理跨區域社會教育活動、從事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或投入社會教育行政規劃等,具有前點各款事蹟之一,且貢獻卓著之個人。

五、推薦程序:團體或個人之推薦,由各該團體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於公告受理期間內以書面依其行政層級辦理推薦,其程序如下:

(一) 對社會教育具有卓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之推薦,向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推薦,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初審或擇優推薦。但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及許可設立之團體,應向本部各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申請,由本部各業務主管單位辦理初審或擇優推薦。

(二) 團體或個人之推薦內容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1、具體事實及證明。

2、依時序詳敘顯著事蹟。

3、推薦單位之評語及印信。

4、完整佐證資料。

(三) 各推薦單位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以郵戳為憑),將推薦名單及相關表件送本部進行評審。逾期、程序不符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六、評審方式:

(一) 社會教育貢獻獎評審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並為奇數,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及熟諳社會教育實務領域人士擔任,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評審委員互選之。

(二) 推薦案件送達本部後,由本部就受推薦者相關資料進行複審;必要時,並得實地查核,以作為決審會議評核之依據。

(三) 本獎項評審分為複審及決審,各獎項評審程序如下:

1、終身奉獻獎:受推薦者名單應於複審會議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於決審會議審查,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全數通過後,決議評定為獲獎名單。

2、團體獎或個人獎:受推薦者名單應於複審會議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於決審會議審查,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後,決議評定為獲獎名單。

(四) 評審小組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 前款評審委員對於評審經過及結果應予保密。

(六) 各獎項之受推薦者經評審皆未達獎勵規定時,得由決審會議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從缺。

(七) 各直轄市、縣(市)社會教育貢獻獎之評審,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辦理。

七、表揚方式:

(一) 終身奉獻獎頒給名額至多二名,依本要點獲頒終身奉獻獎,每人以一次為限。

(二) 表揚之團體及個人名額各為十五名。但當年度各獎項推薦件數超過五十件時,每增加十件,得增加一名。

(三) 全國性社會教育貢獻獎獲獎者,由本部頒發獎狀及獎座,並以公開儀式辦理表揚。

(四) 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未獲本部表揚之團體及個人,得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辦理表揚。

八、注意事項:

(一) 凡曾獲本部表揚之團體或個人,五年內不得再行推薦。但其事蹟經評審有明顯不同者,不在此限。

(二) 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明書及文件相關資料,不予退還。

(三) 本部得運用獲獎之團體或個人所送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明書及文件相關資料之文字或圖片於本獎項推廣宣傳等非營利出版(例如:編製得獎者名錄)及活動使用。獲獎之推薦資料於當年度頒獎典禮結束後存放本部,保存年限為五年。未獲獎之推薦資料,應於頒獎典禮結束後予以銷毀。

(四) 各推薦單位對受推薦者或團體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獲獎者事蹟,如經證實有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獎狀及獎座。

九、各直轄市、縣(市)社會教育貢獻獎之表揚得準用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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