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 辦理學生校外活動時,注意維護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權益。
【20170627/學務處訓育組/863】

主旨:請貴校在辦理學生校外活動時,不得以沒有無障礙遊覽車、沒有無障礙設施、缺乏專業或協助人力、安全顧慮等理由,直接或間接拒絕身心障礙學生參與,以維護身心障礙
學生之教育權益,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部106年5月22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053722B號書函轉立法委員張宏陸國會辦公室106年5月11日傳真函件及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推動聯盟陳情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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