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台南區12年國民基本教育"多元學習表現"採記原則 規定: (1)校外服務學習需於事前由學生經家長同意,向學校申請登記參加後,始得採計;未經申請之校外服務學習不予採計。 (2)記分原則為採計"國中在學階段" 即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 的服務時數,每小時以0.3分計,至少需做滿50小時,滿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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