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用書樣書之有效再運用案
【20170918/教務處設備組/948】

主旨:有關貴校各學年度經選用之教科用書樣書之有效再運用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9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應由各學校公開選用;其選用規定,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為落實環境教育,發揮教科用書選用樣書再利用之環保效益,建議旨揭樣書若當屆師生無須使用時,可統於學校圖書館建置專區造冊收存,並將書單公告於網路平臺,提供爾後入學新生(家庭經濟情況未達低收入戶標準,惟仍須扶助之弱勢者)優先領用,以減輕是類學生家庭之購書負擔,並達資源充分再用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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