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20171209/教務處註冊組/1645】

一、請高中部符合本辦法所列可減免就學費用之學生,於學校規定申請106學年度第2學期免學費補助期間,依規定填寫申請表件,俾利學校辦理就學費用減免之相關作業,並維護個人權益。

二、106學年度第2學期辦理本辦法所列之就學費用減免,補助條件之家戶年所得限制,統一採計105年度。惟若學生對統一財稅調查結果有疑義,並能提供稅捐機關開立106年度家戶年所得證明者,得採計106年度家戶年所得證明。

三、相關辦法請點選「下載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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