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嘉義市千盞燈─照亮眾學生」助學金申請
【20180226/教務處註冊組/1518】

一、申請資格:
1.凡設籍嘉義市 6 個月以上,現就讀國內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
(職)、大專院校之非低收入戶學生,因家庭遭遇變故或家境清
寒,致生活及負擔學費陷於困難者。
2.符合上述條件,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須達平均 70 分以上,
德行成績甲等或 80 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其
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小過二次以上之處分;因休學
辦理復學之學生,以休學前一學期在校成績申請之。
3.學生之父母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須未超過 114 萬元。學生
之父母均已死亡、失蹤者,以同住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
4.學生未滿二十歲者,父或母有再婚情形,以取得該學生監護權
者及其配偶核計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財產資料。
5.學生由祖父母扶養者,祖父母應與該學生設於同一戶籍六個月
以上,並有共同生活之事實,且應於申請表中切結。
6.申請本助學金之學生父母或同住祖父母或監護權者及其配偶須
同意由嘉義市政府代為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及嘉義
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申調家庭戶內人口財產、 所得及戶籍等資
料,且應於申請表中切結。
7.學生就學須未獲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或補助(教育部
高中職免學費方案除外)〔例如: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
人士或子女、軍公教遺族、軍公教人員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
女、退除役官兵、公立學校每班前三名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為全學年 2 個學期 1 次發放,上學期申請,
下學期發放)、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失業勞工子女、
失業家庭子女、清寒榮民子女助學金、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
金、法務部受刑人子女補助、台德精英計畫、實用技能學程、
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費等〕。

8.本助學金所稱大專院校係指大學、四技、二技、五專、三專、
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軍警學校。五年制
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併入高中(職)計。五年制專科學校
之四、五年級併入大專院校計。
9.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
班、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研究所學生或年
滿 25 歲(含)以上在學生及本年度大專院校應屆畢業生等不納
入助學範圍。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之實足年齡為準。
二、補助金額:
公立高中職補助 5000 元,私立高中職補助 1 萬元,公立大專
補助 2 萬元,私立大專補助 3 萬元。
三、繳交文件:
1.申請表 (請向嘉義市政府民政處索取或由本府網站民政處宗
教禮俗科表單下載區自行下載)
2.最近一學期成績單正本(需列明各科成績,如休學復學者則採
休學前之成績證明)
3.在學證明文件(以 A4 紙張影印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或
註冊收費單據或在學證明)
4.自傳(以 A4 紙張繕打五百字內,內容以敘述家境為主)
四、校內收件期間:自 107 年 2 月 22 日起至 107 年 3 月 10 日止,受理
學生申請(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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