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5月7日衛部救字第1071361763號函
辦理。
二、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
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第5條規定,
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
績效證明書者,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
、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為利於服務時數之統計,本(107)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
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
四、另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符合上開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
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6月底前送志願服
務運用學校,並由運用學校受理後於7月底前函報本署。
五、檢附衛生福利部原函、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流程、志願服務
獎勵事蹟表、服務績效證明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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