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第七屆教育大愛「菁師獎」遴選辦法
【20180611/學務處訓育組/1926】



107 年第七屆教育大愛「菁師獎」遴選辦法

壹、活動宗旨

為獎勵教師發揮教育大愛精神,表揚其關懷弱勢學生努力克服困境,協助低收入戶學生成長學習,輔導學生偏差行為矯正,鼓舞學生挫折奮起有成並以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我國訓育教育工作者之專業精神,充分表現教師傳道、授業、解惑成人之美的具體成果,鼓勵致力於提升青少年德育及群育之推展、導引同學從事正當社團活動、促進學生課業與課外活動之平衡發展有顯著成效或貢獻,深受師生及社會家長所共同肯定之典範教師。



貳、主協辦單位一、主辦單位:

(一)懷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二)陳玲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三)中國青年救國團

二、協辦單位:救國團花蓮縣團委會

參、推動及審議機制

一、為公正辦理審議相關作業,設置「教育大愛菁師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主辦單位聘請教育與社會碩望七人為委員,並敦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二、委員會設置顧問二名、執行長一名,下設工作小組, 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各項行政業務。

三、為辦理遴選作業,由工作小組(9 人)擔任初審工作, 另由評審委員會聘請社會公正人士 10 名,組成複審小組,分別評審「幼兒園組」、「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及「特殊教育組」。決審小組由評審委員(7 人) 擔任。





肆、選拔獎項及參與選拔資格

一、遴選組別:分「幼兒園組」、「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及「特殊教育組」(特教學校或高中職以下學校設有特教班者)共五組。

二、名 額:各組選拔 10 名,五組共計 50 名。另可視推

薦情形,酌予增加 10 位名額,以表揚偏鄉及離島表現傑出之特殊案例。

三、獎 勵:各組遴選不分名次,得獎者每名各獲贈獎金新台幣參萬元、獎狀及獎座乙座予以鼓勵。

四、資格條件:接受推薦參與遴選之人員,須為中華民國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職、特教學校(班) 教師或駐校服務之輔導教師、心理師、社工師、護理師(士)、營養師、教官、運動教練等(不含代理教師),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且具備以下條件之ㄧ者:

(一) 能發揮愛心耐心、去關心協助弱勢學生解決困境,力爭上游,有具體事實者。

(二) 能鍥而不捨,積極投入,輔導學生偏差行為矯正,具有愛心熱忱,足以感人者。

(三) 能以教育愛心,感化學生、使遭挫折學生再生信心,正向表現者。

(四) 能矢志教育志業,發揮教師傳道、授業、解惑成人之美之教育大愛精神者。

(五) 從事社團或課外活動相關工作之輔導或指導工

作,鼓勵弱勢學生培養及投入正當休閒活動,熱心負責,有具體成效者。

(六) 對推行學生品格教育或訓育政策成績卓著,有具體成效者。





伍、推薦日期:107 年 4 月 20 日(星期五)起至 107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五)止。

陸、推薦相關作業:

一、教師由學校推薦或相關人士推薦(如:校長、教師或教育相關團體),推薦學校或相關推薦人須填寫推薦表(如附件),並檢附被推薦人個人簡歷及具體優異績效。

二、推薦人有義務協助工作小組,蒐集被推薦人詳細資料,以供委員會參酌。

三、相關表件,請至下列單位網址下載:

(一)懷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http://www.hcf.org.tw)

(二)中國青年救國團(http://www.cyc.org.tw)

(三)救國團花蓮縣團委會( http://hlntc.cyc.org.tw/)

四、一律採通訊推薦,請於 107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五) 前掛號郵寄至「107 年第七屆教育大愛菁師獎工作小組」(地址:10468 台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二段 69 號 2 樓,電話:02-2596-5858 轉 208 于子涵小姐)。柒、遴選程序:

一、初審:8 月 10 日(星期五)前,由初審小組依推薦資料分組進行書面審核,選出入圍教師晉級複審。

二、複審:8 月 17 日(星期五)前,由複審小組複審, 完成複審工作。

三、決審:8 月 23 日(星期四),由決審小組決審,確認

得獎者名單。

捌、頒獎時間:107 年 9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至中午

12 時。

玖、頒獎地點:台北市國賓飯店二樓國際廳(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63 號)



拾、活動洽詢:107 年第七屆教育大愛「菁師獎」工作小組。

※聯絡人:胡雯婷小姐

※電話:(06)222-3421 轉 35

※E-mail:s180416@cyc.tw

※網址:http://www.cyc.org.tw/

※地址:70443 台南市北區忠義路三段 29 號

拾壹、附則:

一、各推薦單位對所推薦人員,在主辦單位核定前,有不適宜推薦之事情發生,請隨時通知主辦單位以停止其遴薦作業。

二、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資料不實經查屬實者,將撤銷其資格。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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