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領有區公所開立地震受災戶證明或經導師家訪認定因震災導致家庭經濟困難之學生。
二、補助金額:
定額補助1萬元用於就學所需之營養午餐、書籍費、各項代收代辦費(例如:課後照顧、課後輔導、制服、戶外教育、住宿費、交通費等)及學習用品。
三、已依規定領取政府之補助或其他性質相當之給付者,不得重複申請本案補助。
四、本案需經臺南市政府0206地震災害捐款專戶管理及監督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方可核撥補助,並予敘明;另該指定捐款至106學年度第2學期將全部結案。
※ 請符合資格學生於107年6月22日前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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