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照顧清寒榮民就學子女,協助家庭教養,於例假日及寒暑假實施午餐補助,使榮民子女能安心向學。
2.榮民或榮民遺眷有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子女,且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者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情形,得申請午餐補助金。榮民前配偶(已不具榮眷身分),惟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3.午餐補助金核發標準為每日新臺幣六十元,補助日數為未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之例假日及寒暑假。
4.申請人須檢具申請書、身分證明、清寒文件與學校開立之例假日及寒暑假未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日數證明單等資料向本會各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5.申請人如係初次申請或申請資料有異動者,除檢附身分及相關佐證資料外,須檢附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郵政存摺影本。申請人如係榮民子女之監護人,另須檢附受理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且載明監護權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但榮民服務處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得監護權記載者,免附。
6.申請期限:上半年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下半年為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申請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本會各榮民服務處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將補助金以轉帳方式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內;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7.本會各榮民服務處應於申請期間前後,派員訪視轄區之補助對象,瞭解其生活狀況。如發現新增或不符補助要件時,應主動協助申辦或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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