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
【20180830/教務處註冊組/2468】

申請資格:
一、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申請方式:凡符合申請資格之受災家庭在學子女,填具申請表1份(1人填1表);由學校彙總後連同下列文件寄交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一、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1份。
二、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境清寒貧苦者得檢具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已列入政府中低收入兒少扶助之證明。
三、戶口名簿影本1份。
四、在學證明1份。
五、印領清冊。
六、切結書。

三、申請期限:

(一)第一(上)學期:每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二)第二(下)學期:每年2月10日至3月10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三)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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