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自治條例
【20180903/教務處註冊組/1600】

一、成績標準:
(一)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甲等(八十分以上)或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
德行評量各目規定,可推薦為清寒優秀學生者。
(三)體育總成績在七十分以上。
(四)各科成績必須在六十五分以上。
二、家境清寒標準:經里辦公處證明家境清寒或列為低收入戶經區公所證明者。
第三條 獎學金名額及金額分配如下:
一、高中、高職(含補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二、三年級學生以一四○名為限,每學年每名三、○○○元。
二、大專院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研究所)學生以三十五名為限,每學年每名五、○○○元。
三、前一、二項分配之名額視當年度符合申請人數可適當調整。
第四條 本獎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自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條 申請手續如下:
一、填繳獎學金申請表一份。
二、繳送前學年成績證明書(正本)。
三、繳送全戶戶口名簿(影本)、里辦公處清寒證明書。
四、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得其他獎學金證明書(由校長於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上加
註並蓋章證明)。
五、經德行評量推薦為清寒優秀學生者(由導師在前學年成績證明書正本上加註並簽章證明)。
第六條 凡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助之學生由本府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辦理(組織規則另定之)。
第七條 前條獎學金審查每年開會一次核定全年名額後發給獎學金。
第八條 申請獎學金學生凡已享受公費者不予發給,如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應就其中家境較貧困學業成績較優者按各校申請比例依次發給。

即日起至107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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