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居民,其子女無論就學本市或外縣市之公私立中
等以上學校(不包括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
及在職專班),家境確係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受其他公費
或獎助金補助者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獎助。
一、國中組:
(一)學習領域(一般學科):八十分以上。
(二)未有記過或曠課之紀錄。
二、高中、高職組及大專組(不含研究所):
(一)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德育或綜合表現)八十分以上或未有曠課或記過之紀錄。
申請期限:
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
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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