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補助)對象,具有學籍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 一者: (一)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就讀嘉義縣(以下簡稱 本縣)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就讀本縣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三)低收入戶子女: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第 4 條規定,經本縣戶籍所在地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子女,就讀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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