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教育局學輔科 發文] 1.請依據本市公告"台南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表"之機構(點選相關網頁),始得採計。 2.未列於第1點表中之校外服務機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經學校列入所擬具之"港明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表"後,留校備查始可採計。 3.校外服務學習須於事前由學生經家長同意後,向學校申請登記參加後,始得採計。未經申請之校外服務學習不予採計。 4.另近期有發現,民眾向里民要求證明服務學習時數卻無服務學習之實,請各校協助加強宣導與管理服務學習之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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