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就讀學校初審後報請本府核發:
一、 申請書。 二、 成績證明書。 三、 清寒證明。
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一、 國中學生語文、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等七類科,每類科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 高中、高職學生德行成績甲等 (八十分以上),學期成績及體育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無不及格科目者。
備妥相關文件後,於3月20日前洽註冊組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