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107學年度第2學期金門縣政府獎學金
【20190225/教務處註冊組/2569】

申請日期:3月1日至3月15日
一、申請對象:以學生現仍在籍,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學生設籍金門縣連續達三年。
(二)父或母(監護人)設籍金門縣連續達十年現仍在籍。
二、獎學金類型:台省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10名,每名新台幣2,000元整(公立高中〔職〕取5名、私立高中〔職〕取5名)。
三、申請資格: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體育成績在75分以上者,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
備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1.享有政府公費待遇者。
2.有1科成績不及格者。
3.曾受記過處分者(大專)。
四、申請方式: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一份,並檢具下列證件:
1.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填附全時進修屬實,非屬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切結書。(研究生需檢附)
5.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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