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 ㄧ,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 (一) 本縣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前一學期之學期平均成績須在八十分以上(等第為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身障學生得不採計健康與體育領域成績。 (二) 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紀錄。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如對獎學金有任何疑義,請逕洽彰化縣府承辦人邱小姐:04-753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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