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繳回時間108年4月29日
(一)108學年度上學期家庭年所得查調統一採計106年度;108學年度下學期家庭年所得查調統一採計107年度。
(二)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公費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三)請檢附戶口名簿正本乙份(驗畢退還),必要時並加附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記事)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又或3個月內電子戶籍謄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勾選「不申請」者免附,請依照本署103年8月1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30086750號函、104年6月12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40062747號函辦理)。
(四)本表所填各項資料及有關證件,如有異動請重新填列並簽章,如有不實需負賠償責任。
(五)108學年學費補助申請表由學生親自填寫,並經家長或代理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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