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08年教學輔導教師換證實施計畫」及換證申請相關事項
【20190513/教務處教學組/1122】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4月23日臺教師(三)字第1080058765號函辦理。
二、因應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之教學輔導教師證書十年期滿須換證,教育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旨揭計畫。
三、本次換證對象係99年度以前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認證資格之現職中小學教師及校長,含臺北市政府認證之教學輔導教師。
四、旨揭換證作業注意事項如下:
(一)換證條件採2種方式擇一進行:
1、於持有證書期間獲邀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且完成2項相關教學輔導事項之一,得參與換證回流研習後換發證書。
2、於持有證書期間未完成教學輔導事項,經學校推薦參與換證回流研習,並執行4項專業實踐事項,審查通過後換發證書。
(二)欲換證之教師需經校內相關會議公開審議通過後,於108年5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前至http://bit.ly/ntnu108_tch10r 提交學校推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推薦表正本並請於108年5月31日(星期五)前寄送至本市教專中心(請西屯區協和國小代轉)。
(三)繳件狀態可至http://bit.ly/tpdntnu 網站查詢。
五、檢送旨揭換證實施計畫乙份供參,計畫電子檔亦可於網址:http://bit.ly/2GvGJTB下載。若有相關疑問請洽本市教專中心(04-23584817、23584001)或教育部委辦團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曾先生(02-773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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