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針對兩岸教育交流活動,重申學校需要求所屬人員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辦理
【20190610/教務處教學組/1181】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8年5月14日臺教文(二)字第1080070235號函辦理。

二、兩岸教育交流目的在於促進相互瞭解與溝通,並應本「對等互惠」原則,遵循兩岸條例、相關法規及現行政策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活動。請本校教師及相關人員就下列事項自我監督:
(一)參與陸方科研計畫:教育部曾於107年6月20日函轉大陸 委員會所籲請遵循現行兩岸政策指示,即我國公私立科研機構及大專校院現職專任教師及相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參與中國大陸各項國家基金及國家重點研發計畫(含「千人計畫」、「萬人計畫」等);我國現職公私立專任教師,不得應聘赴中國大陸任教。
(二)涉與共青團校交流:依兩岸條例第33條之3規定,兩岸校際合作書約應報經教育部同意後方得進行,且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另本校教師如與大陸共青團校(涉屬陸方黨政軍教育機關構)進行教育交流,請確依兩岸條例第33條之1規定,報經教育部許可後始可辦理。
(三)辦理實習相關活動:本校教師赴陸交流或進行實習活動,內容涉及與陸方黨政軍機構合作或全數援用陸方提供資料,請審慎評估實習機構與活動內容的妥適性。
(四)接受陸方落地接待:本校教師如以公假方式透過教育交流或文化之旅等形式,接受大陸地區機關構落地招待,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國之尊嚴與立場。

三、請學校強化自我監督及內控機制,保留完整的審核及交流紀錄等,以備教育部查核,並確保兩岸正常有序之教育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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