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9年全國孝行獎活動實施計畫」
【20200211/學務處訓育組/1456】

一、目的:為推廣孝行觀念,獎勵孝行楷模,發掘感動人心的孝行事蹟,鼓勵民眾見賢思齊,於生活中具體展現慈孝行動,營造溫馨、和樂家庭,增進社會祥和。

二、選拔孝行楷模
(一)選拔標準
1.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3年內無不良紀錄者,得為被推薦人。
2.有下列具體孝行事蹟之一,經證明屬實,足堪他人表率者:
(1)盡力侍奉父母、尊親屬,家庭和樂。
(2)家人共同照顧父母、尊親屬,維護其健康,鼓勵自我實現,家人感情凝聚。
(3)其他特殊事蹟,由己及人將關懷父母尊親之情懷,推廣至其他長輩、鄰里、社會,足以啟發人心,見賢思齊。
3.被推薦人以個人原則,同一家庭成員共同實踐孝親,經證明屬實,得並列為被推薦人。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被推薦人:
(1)曾獲本獎項。
(2)同一孝親對象家庭曾獲本獎項。
(3)5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中央部會表揚。
(二)選拔流程:分初選及複選2階段辦理
1.初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2.複選:由內政部辦理
(三)獎座及獎金:
1.獎座:孝行楷模每人致贈獎座1座。
2.獎金:孝行楷模每人致贈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
3.獎助金:孝行楷模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經審議通過者,另致贈孝行獎助金3萬元,最高可獲得8萬元。
4.並列為孝行楷模者,獎座並列其名;獎金及獎助金以1份計。

三、表揚典禮:
(一)時間:暫訂109年7月15日(星期三)
(二)地點:金門縣
(三)主席:內政部部長
(四)對象:孝行楷模、家屬、推薦人、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員,並廣邀認同孝行推廣之社會企業、民間團體及政府機關。
(五)內容:典禮、餐宴、參訪。
四、詳情請參閱附件109年全國孝行獎活動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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