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109年1月18日至109年5月31日止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失業給付。
(二)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10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148萬元以下。
(三)申請人至109年5月31日止位曾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四)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
二、申請限制:
(一)申請人應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之失業勞工,失業勞工本人就讀,不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就愈或其他補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5000元或6000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三、申請日期:自109年4月15日起至109年5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四、申請方式:申請資料請郵寄至勞動部就學補助受理小組(104402臺北市中山區南京西路1-1號11樓)
五、申請書可向各地方政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就業中心及勞保局各辦事索取,或上網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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