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市國民中學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學期內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者,得申請發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二、申請學生請填妥下列資料,向學校提出申請,一年級新生申請發給獎學金者,以申請第二學期獎學金為限:
1、申請書
2、108學年第2學期成績證明文件
3、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足以識別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
4、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三、申請日期:109年10月1日(星期四)起至109年10月23日(星期五)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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