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一)設籍臺南市六個月以上,且就讀臺南市國民中學或就讀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在學清寒學生(不含公費生、延畢生、高國一上學期新生)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且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
(三)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乙等)以上,且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
二、應繳證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紀錄: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亦須檢附出勤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五)區公所開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印本一份
三、申請時注意事項
(一)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將取消其資格
(二)申請時限為108年10月14日(四)16:00前,申請地點為本校教務處,逾期即放棄自身資格,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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