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辦理110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一案
【20201105/教務處教學組/1138】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0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90129371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因應新課綱實施,充裕師資來源,教育部110年持續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請運用人力資源網等行政資源,評估師資結構及學校規模等因素,就師資缺乏之領域或科目(含本土語文及特殊教育),於109年11月9日(星期一)下午4時前,填列薦送教師名單。
三、依據所提需求,教育部將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110年暑假或適宜時間開辦學分班,班別如下:
(一)中等學校教師在職進修「科技領域增能學分班」:
1.薦送對象資格如下:
(1)資訊科技:
a.第一優先: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及依法取得中等學校資訊科技相關合格教師證書且任教中等學校資訊科技相關科目之在職專任教師。第二順位:取得中等學校資訊科技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教授中等學校資訊科技相關科目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並取得學校提供之在職證明及薦送表件者。第三順位: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及依法取得中等學校資訊科技相關合格教師證書之在職專任教師。第四順位:取得中等學校資訊科技相關合格教師證書,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並取得學校提供之在職證明及薦送表件者。
b.前項相關合格教師證書為:中等學校電腦(計算機概論)、高級中等學校資訊科技概論科、中等學校資訊科及中等學校資料處理科。
(2)生活科技:
a.第一優先: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及依法取得中等學校生活科技相關合格教師證書且任教中等學校生活科技相關科目之在職專任教師。第二順位:取得中等學校生活科技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教授中等學校生活科技相關科目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並取得學校提供之在職證明及薦送表件者。第三順位: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及依法取得中等學校生活科技相關合格教師證書之在職專任教師。第四順位:取得中等學校生活科技相關合格教師證書,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並取得學校提供之在職證明及薦送表件者。
b.前項相關合格教師證書為:生活科技(工藝)、生活科技與國民中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生活科技專長二者並列、國民中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生活科技專長、生活科技及工藝。
2.教育部將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暑假或適宜時間開辦,每班以招收25名至50名學員為原則,倘進修人數達25人,將協調師培大學至當地開班,未達25人則併至其他縣市就近開班。確定開班學校後,依招生數及需求分配名額,後續由各開班學校依本次薦送順序通知教師檢送相關資料報名,並於該校網站公告最後確認參加教師名單。
3.參加教師服務義務:教師於修畢增能學分班課程後,發給中等學校科技領域資訊科技或生活科技專長教師證書,並應配合學校依教師專長排配授課,及配合開班之師培大學填寫後續追蹤資料。
(二)中等學校教師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
1.薦送對象資格為: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且依法取得中等學校相關合格教師證書且任教中等學校之在職專任教師。
2.薦送排序部分,請依所轄學校師資結構確實掌握,建議以相同領域非專長授課教師優先,現職合格專任之非專長授課教師次之。並兼顧下列原則:參酌所屬學校專長授課情形、近年內無法聘足專任教師之領域、兼顧區域、班級數等均衡性如小班小校,所屬中等學校於該領域學科非專長授課節數累計達二十節者為優先等。又兼顧教師年齡與進修後能回饋服務年限之合理性:如將屆退休或近年有介聘異動之教師則不予推薦等,予以排序。
3.教育部將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暑假或適宜時間開辦,每班以招收25名至50名學員為原則,倘進修人數達25人,將協調師培大學至當地開班,未達25人則併至其他縣市就近開班。確定開班學校後,依招生數及需求分配名額,後續由各開班學校依本次薦送順序通知教師檢送相關資料報名,並於該校網站公告最後確認參加教師名單。
4.參加教師服務義務:
(1)需繳交保證金1萬元,並簽立切結書,後續由師培大學造冊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利後續追蹤其授課情形。
(2)進修學員需符合參加資格,如期間未任教、留職停薪、育嬰或侍親假等,則不予補助;進修期間如未能如期完成全部課程,則保證金不予退還。
(3)持中等學校特殊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報名者,於修畢本班課程學分後,五年內不得逕行主張轉任中等學校普通科教師,違反者或事後發現者應全額繳還學分費。
(4)進修教師於修畢第二專長學分班課程且取得該類科教師證書後,應配合學校依教師專長排配授課,及配合開班之師培大學填寫後續追蹤資料,違反規定者,應全額繳還學分費。
(三)其他說明:
依據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作業要點,為顧及花東與離島地區教師進修權益,如花東與離島地區當地無師培大學開班,至其他師培大學進修者,依實際進修情形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規定,補助進修期間所需交通費與住宿費,由進修之師培大學依參與情形另案向教育部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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