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辦理110年第16屆教育奉獻獎選拔事宜
【20210125/學務處訓育組/1120】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18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007600號
函暨「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附件1)辦理。
二、「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相關規定略以:
(一)第2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
(二)第3點: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投入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事蹟。
(三)第4點: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局提出推薦。本局至多提報5名至教育部複審。
(四)第6點: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五)第7點之1: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
三、有關受推薦人員品德操守部分,請於提出推薦時確實查證,並於旨揭期限前寄達下列資料(含電子檔光碟)至本局社會教育科(7082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4樓):
(一)110年第16屆教育奉獻獎推薦名冊(受推薦人員如有2名以上,請於名冊註明優先順序)(附件2)1份。
(二)110年第16屆教育奉獻獎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含佐證資料(請詳閱填表說明,依規定填寫,須簽章)(附件3)1份。
(三)近半年「彩色大頭照」電子檔(檔案格式JPG、檔案大小3MB至5MB)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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