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學校聘任之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及族語教學支援工作
人員應參加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以落實性別平等教育
法規定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3月2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00022649號函暨教育部110年2月19日召開之「第9屆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課程教學組第5次會議」紀錄會議決議辦
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5條規定: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
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
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其中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
專業課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為落實性別意識培力,培養教職員工具有性別敏感度,於
進行教學、執行業務或推動校園行政事務時,能具性別觀
點,追求性別平等,爰請落實執行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及
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性別平等教育,或於規劃上述人
員相關增能研習時納入性平相關課程,以落實性別平等教
育法相關規定。
四、有關性別平等課程,請優先以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
訊網(https://www.gender.edu.tw)公告師資人才庫之
講師擔任宣講人員,俾利參加人員了解性平教育之正確知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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