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教國署高字第1100040413B號 令
一、宗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充實辦理在校學生
(以下簡稱在校生)技能檢定之總召集學校及分區召集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之設備,以利高級中等學校在校生參加技能檢定,取得技術
士證,增進就業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方式
配合勞動部委託辦理在校生丙級專案技能檢定實施計畫,由本署
及各直轄市政府輪流主辦,分為工業類及商業類,各設有總召集學校
及十分區召集學校,並由本署依本要點規定補助所需經費。
三、補助項目及原則
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酌予補助學校辦理檢定所需之資本門經費,購置辦理專案技能檢
定事務所需設備。
(二)前款設備費最高補助額度(不包括配合款)如下:
1、工業類總召集學校新臺幣(以下同)四十萬元;分區召集學
校每校三十七萬元。
2、商業類總召集學校三十萬元;分區召集學校每校十六萬元。
前項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
定,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
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六;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七
;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
十九;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學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於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額度內,擬
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署提出;經本署審核通過,並核定計畫
書及補助金額後,通知申請學校。
五、經費核銷
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
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六、補助成效考核
第二點主辦機關應就當年度在校生專案技能檢定辦理成果,召開
總檢討會,作為未來規劃推動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