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實施要點
【20210503/學務處訓育組/1089】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22日臺教社(三)字第1100053322號函辦理。
二、貴校(中心)若有推薦參加本(110)年度「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之案件,請擇優於110年6月25日前(以郵戳為憑)檢附相關表件,寄送本局社會教育科(73001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電話:06-29911111分機6131),以利本局本局評審並擇優送件,逾期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各推薦單位對受推薦者或團體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推薦內容需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具體事實及證明(包括歷年曾受表揚之事蹟)。
(二)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依時序詳列顯著事蹟。
(四)推薦單位之評語與印信。
(五)完整佐證資料。
四、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明文件等資料,不予退還。
五、前項要點及推薦表件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edu.tw/認識教育部/本部各單位/終身教育司/電子布告欄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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