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10年5月14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
【20210602/輔導室/799】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10年5月21日南市社身字第1100646650號函及教育部110年5月21日臺教學(四)字第1100071117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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