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設籍該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而未享有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學金,並有書面證明者,得向學校提出。
二、旨案申請資格如下:
1.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2.持有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3.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條列式簡要敘明學生家庭境況後由導師蓋章即可)。
4.高中(職)組學校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操性成績80分以上,體育成績在75分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計)。
5.該縣國民中學學生全學期成績等第均在85分以上,原住民籍學生在70分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計)。
6.學生一年級新生於第2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本次應附109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
7.各學校推薦優秀學生申請獎學金,須附繳申請書、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一年內】、成績單(109學年度第2學期)及學生證影印本;其為低收入戶學生者,並須檢附鄉(鎮、市)公所出具之證明;如為身心障礙者(含父母或申請學生),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表件影本請加蓋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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