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民族學生,於申請日前(109)年度9月1日至本(110)年度8月31日,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不包含才藝補習)者。
二、補助對象及金額:
(一)優先補助本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每戶最多補助二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8,000元。
(二)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每戶最多補助二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5,000元。
三、申請程序及期限:
(一)符合資格者於申請期限內將申請資料送交就讀學校初審。
(二)申請期限:110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三)申請文件:
1. 申請書。
2. 補習證明書及收據。
3. 領據及郵局或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4. 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5. 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免附。
6. 學生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四)受理學校應於110年10月8日(星期五)前,將申請文件彙整後,檢附「申請學生清冊」函報本局複審,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聯絡人 :吳先生
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6684或6685
電子信箱:10018622@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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