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凡設籍新竹縣6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一)國中學生語文、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等7類科,每類科成績平均80分以上,為因應12年國教課綱,原7類科修正為8類科。
(二)高中、高職學生德行成績甲等(80分以上),學期成績及體育成績均在80分以上,無不及格科目者。
(三)大專院校學生學期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80分以上。
二、申請期限:110年9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
三、獎助金額及名額:
(一)各國中(含國中補校)每學期以每2班獎助1名為原則,每名600元。
(二)各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職)、高中職補校級五專前三年)每學期以每100人獎助1名為原則,各校合計獎助200名為限,每學期新臺幣1000元。
(三)大專院校(含五專4、5年級及夜間部)學生,每學期以每校獎助1名為原則,各校合計獎助40名為限,每名新臺幣3000元。
(四)新竹縣原住民清寒優秀學生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得從寬則優核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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