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
女,使其安心向學,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第二十九條及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
法第十一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減免(補助)對象,具有學籍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就讀嘉義縣(以下
簡稱本縣)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
學生,就讀本縣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三)低收入戶子女: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經本縣戶籍所
在地主管機關審核認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子女,就讀立案之私立國
民中小學。
三、減免(補助)基準
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極重度、重度障礙 三千元
中度障礙 二千一百元
輕度障礙 一千二百元
低收入戶學生 三千元
四、申請程序:
(一)由學生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檢附有效證件向學校申請,經
學校審查無訛後,備文並檢附有效證件、造具印領清冊(如附件
二)加封面及學校領據(如附件三)各一份送本府核撥。
(二)申請期限:每學年第一學期自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學期自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五、同時具有多項減免或補助身分者僅能擇一辦理;已申領軍公教子女教
育補費或向其他機構補助學雜費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減免補助。
六、依本要點核准減免學雜費之學生,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其已減免
之學雜費,不予追繳。惟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其休學、退學時已享受
減免學雜費之學期,不得重複申請減免。
七、本要點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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