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00163881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20211220/教務處教學組/543】

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2 月 14 日臺教師(四)字第 1100163881D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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